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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时需注意的要点

发布时间:2017-12-21 14:49:01 作者:未知 观看数:144

  买房子是人生大事,有了房子才算是真正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当你买完房子后最盼望的可能就是交房的那个时候把。当交房的时刻来临,你知道该怎么验收房吗?当你从开发商手中收房的时候,注意以下流程,防止以后出现纠纷。

  一、新房交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1.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商品房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的书面证明。

  2. 住宅房屋所属的喽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房屋所属的楼需要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可以通过房管局网站登录查询。

  二、新房交付的流程

  1. 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与记录。同时要对房屋产权的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原文链接:https://www.qszs.com/zxzs/zxlc/zxq/sf/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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